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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意见
(菏政办发〔2005〕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为全市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由于历史、体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严重制约了自己经营和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能力。为帮助我市农村信用社做好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更好地发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归并城市信用社贷款处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处置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处置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信用社长期形成的不良资产,不仅是加快发展的沉重包袱,而且也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加快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市6.66亿元专项中央银行票据资金能否按时足额到位和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更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好历史问题,全面提高信用社资产质量,促其轻装上阵,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突破菏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担负起政府组织领导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职责,加快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工作步伐。
  二、充分发挥执法执纪部门作用,严厉打击各种逃废债务行为
  各级政府要支持司法机关开展清收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打击恶意逃避农村信用社债务和金融欺诈等不法行为。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单位要提前告知相关农村信用社,有关农村信用社要依法落实信用社债权。对恶意逃废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或个人,有关部门不得为企业办理改制的审批登记手续,并从政策、结算、信贷、执法等方面加大制裁力度。对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起诉的案件,司法机关要从快审理,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特别是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要重点督办,限期执行,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三、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原则,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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