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12号)
《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和国有资本转让收益等。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中由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股利;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包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净收益以及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及认股权证转让所得净收益;
(三)企业清算净收益。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清算后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级次上缴各级国库。
第四条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同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等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
第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除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报请政府批准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以外,上缴同级国库。
第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设立或者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分享的股息、股利作为当期损益,依照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占有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