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县区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投入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要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精神,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积极开展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各县区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各级政府拨出专款,给予适当照顾。
(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服从改革和当地建设的需要,树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服从政府安置。要教育退役士兵珍惜荣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领导,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解决。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的要求,克服困难,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退役士兵安置问题。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一盘棋”思想。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政府安置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肩负的重要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认真负起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积极主动地给政府当好参谋;各地劳动和人事部门要按时限要求,不等不靠,尽早下达安置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置政策和安置任务的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克服困难,加大投入,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各县区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市民政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县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