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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2005]12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2005]12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县区、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国发23号文件和省政府鲁政发127号文件精神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菏泽、维护社会稳定、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不怕困难、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完成国务院、省政府部署的安置工作任务。
  二、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一)强化政府调控力度。各县区要在调查摸底、掌握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调控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实在不能安置退役士兵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有偿转移金。对于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大力拓宽就业和再就业渠道。要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克服困难,多形式、多渠道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和再就业,特别是新建或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对已安置就业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坚决依法解决单位拒收问题。为维护已安置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后和下年安置工作开始前,对安置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拒收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对因接收单位拒收退役士兵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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