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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三、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对象

  参加我市就业见习的毕业生为具有宁波市户籍,年龄在26周岁(特殊情况可放宽至30周岁)以下,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下列对象:

  1、毕业半年后两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且已按我市规定进行未就业毕业生登记的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

  2、毕业半年后两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且已按我市规定进行未就业毕业生登记的,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宁波生源毕业生。

  四、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的确定

  1、申报条件。凡关心、重视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有职能部门或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工作;有相对固定的见习场所和接收毕业生见习的软、硬件设备,能提供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经费和相应物质保证,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业内知名度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当地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申请确定为毕业生见习单位。其中近年来接收实、见习毕业生已达到一定规模,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各方面条件较好,每年能持续为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实践岗位20个,见习结束后能够录用见习毕业生比例不低于20%的企事业单位,可申报确定为毕业生见习基地。

  确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应优先安排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机械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生化医药、钢铁及材料加工、食品及农产品深加工和家用电器制造等产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2、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和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于每年第二季度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复印件;(3)单位简介或宣传手册(含近年接收毕业生实见习情况介绍);(4)接收未就业毕业生开展见习计划及工作步骤安排。

  3、审核认定。各县(市)区人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应发文予以确认,授予县(市)区级毕业生见习单位、见习基地铜牌,并报宁波市人事局备案。

  各县(市)区人事局应加强对所属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的检查与指导,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示范效应。并将当地运作成熟的毕业生见习基地,按规定积极向宁波市人事局推荐,申报确定为宁波市级毕业生见习基地。宁波市级毕业生见习基地定名为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数量原则上掌握在2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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