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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十五)关于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的执行范围问题
  人事部规定,只有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地方自行确定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因此,这次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后,我省原出台的鲁人薪〔1997〕11号、鲁人薪〔1996〕20号、鲁政发〔1992〕150号、鲁人函〔1993〕2号等文件不再执行。
  (十六)关于精简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标准问题
  在这次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中,对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的退职生活费。对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并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亦按上述标准增加生活费。
  (十七)关于部分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问题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国家对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比例和办法重新作了调整。人事部要求,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根据人事部的上述规定要求,对此问题提出以下处理办法:
  一是国务院及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政策,以及我省按照国务院和国家人事部规定行文明确的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政策可以继续执行。主要包括国发〔1978〕104号、国办发〔1982〕36号、劳人险〔1982〕32号、劳人险局〔1983〕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4〕77号、人函〔1996〕295号、中发〔2001〕3号、鲁政发〔1981〕89号、鲁政发〔1984〕53号等文件。
  二是我省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政策,在法规没有修改前,可暂时执行。主要包括《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三是其他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再执行。主要涉及下列文件:鲁发〔1984〕42号、鲁政发〔1992〕150号、〔1988〕鲁劳险字第217号、〔1991〕鲁人退字第1号、〔1991〕鲁人退字第39号、〔1991〕鲁人退字第41号、鲁人函〔1993〕2号、鲁人退〔1996〕3号、鲁人退〔1998〕3号、鲁人退函〔1998〕5号、鲁政发〔199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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