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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工作年限\学  历  大学专科  大学本科  双学士  硕士  博士
  工作年限4年以下    655     685    710   770   845
  工作年限满4-8年    687     719    745   808   886
  工作年限满8年以上   750     785    813   882   968

  (十)关于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在见习期满未明确岗位前岗位工资确定问题
  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拟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
  (十一)关于未聘到助级岗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任职年限问题
  事业单位中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定级时未聘到助级岗位的,从执行助级职务工资起计算任职年限。
  (十二)关于到经济欠发达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高定工资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高定一至两档、薪级工资可高定1至2级。由于我省不属于艰苦边远地区,也没有国家级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因此,我省以前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县工作后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高定两档工资的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再执行。
  (十三)关于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的工资确定问题
  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十四)关于工资标准提高10%政策的执行范围问题
  根据人事部规定,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继续执行。执行范围要严格按劳人薪〔1988〕2号、人薪发〔1988〕22号文件的规定掌握。不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单位、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均不能执行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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