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
为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保证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56、58、59、60、88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工资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实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范围问题
列入
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同一单位不能同时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
1993年以来经批准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并按规定条件申报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未完成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前,暂不进行工资套改,继续按原工资制度运行;审批工作完成后,经批准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未批准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
(二)关于实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