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备案。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须报同级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市政府备案。
依照本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资料,按如下要求提供:(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2份;(四)县区政府须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的会议纪要2份,主要负责人签发后规范性文件印制前的文字定稿(复印件)2份;
(五)市政府工作部门须提交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的会议纪要2份,主要负责人签发后规范性文件印制前的文字定稿(复印件)2份。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二)是否有违法增设本部门职权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义务的事项;(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四)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者双方的规定;(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制定发布程序是否符合《
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