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乡镇政府以及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
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等文件的总称。
市、县区、乡镇政府,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生效的规范性文件。
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由县区政府自行制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当地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公报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条 县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由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由本部门的法制科室或承担法制工作的科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