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认真执行省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二)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支持20%,省财政负担56%,市财政负担6%,县财政负担18%。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免收我市各级出台的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五、重点保护优质种禽资源
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祖代种禽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对每套祖代种禽给予一次性补助,除省财政补助10元外,市县财政补助10元;对经省认定的父母代种禽场,县区视情况予以补助。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一)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在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实施统一防疫,加强监督管理。
(二)市、县区财政要增加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投入,加大对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区建设的扶持力度。搞好示范带动,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一)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单位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二)对手续齐全的家禽及产品,运输部门不能拒绝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