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实际负担金额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按20%救助;
(4)个人实际负担金额20000元以上的,按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在市、县区指定医院就医,确需转院治疗的,要按照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5.对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和康复训练等产生医疗费用的情况不予救助。
(三)救助程序
1.申请办理《爱心医疗救助卡》程序:
(1)由患者家庭户主向工作关系所在地的企业(无工作单位的报其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
(2)经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调查核实,并在本企业或居委会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2.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程序:
(1)由患者家庭户主向工作关系所在地的企业(无工作单位的报其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清单、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
(2)经企业或居委会调查核实,上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并由患者家庭户主代为填写《菏泽市城市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在本企业或居委会公示3天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每年6月和12月集中进行两次,医疗费用减免优惠可按定点医疗规定随时办理。市属救助对象申请《爱心医疗救助卡》及重大疾病救助程序同上,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资金来源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来源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市级筹集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主要负担市属单位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同时对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区予以适当补助。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节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市、县区要解决好办公经费问题,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5月、11月将救助资金划拨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