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所患重大疾病要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认定,包括: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4)重型脑心血管疾病;
(5)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2.患上述重大疾病以外的救助对象为患普遍疾病的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减免和救助内容及标准
采取减免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按不同对象、不同标准实施救助。
1.患有普通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市、县区低保定点医院看病,持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证、本人门诊病历和身份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医生诊断费;
(2)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以《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准)减免25%;
(3)常规化验、检查费减免20%;
(4)手术费、住院费和治疗费减免10%。
上述费用由定点医院按规定予以减免,其它费用病患者自理。
2.患有普通疾病的救助对象,在指定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医问诊,持市、县区民政局发放的《爱心医疗救助卡》,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挂号费、出诊费、诊疗费;
(2)各种治疗费、辅助检查(X线、心电图、B超、化验)费减免20%;
(3)药费减免10%。
上述费用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随时予以减免,其它费用病患者自理。
3.患有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须持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证、本人门诊病历和身份证在市、县区定点医院就医,除享受普通疾病救助对象的医疗费减免优惠政策外,可适当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在计算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时,医疗费用必须是发生在实施救助的年度内,并剔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救助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各种保险金;
(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捐款。
4.患有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市、县区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经审核后,按当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金额给予限额救助:
(1)个人实际负担金额3000元至5000元的,按10%救助;
(2)个人实际负担金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15%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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