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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拟定的《菏泽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菏泽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0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办发〔2005〕10号和鲁政办发〔2005〕40号文件为依据,以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问题为目的,从我市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到2005年底在全市初步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县区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尽最大努力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问题。
  2.补助与费用减免相结合。城市医疗救助实行费用减免和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减免有关费用,政府根据被救助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济补助。
  3.低标准、小范围、重在建制。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经济状况,在开始阶段医疗救助标准可适当低些,救助大病患者范围可适当小些,主要目的是在于建立比较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
  二、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范围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根据疾病的轻重种类,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分为患普通疾病的救助对象和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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