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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组织实施

  (一)劳动关系、就业、失业、信息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组织力量搞好调查摸底,在掌握本辖区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帐,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二)搞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设立必要的工作窗口和联系渠道,明确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办事手续,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条件,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网络,提供制式表格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书面报告资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存档,应将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三)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为本区(县)和我市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别是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的监督检查

  (一)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管理与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一项长期任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

  (二)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与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监察、日常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相结合,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手段,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出示《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等资料。对不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或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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