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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

  二、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一)各类用人单位必须采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附件2)。在制度建立初期,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2007年底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整理,形成单位及劳动者基本信息和劳动用工情况基本信息,2008年3月30日前,各用人单位应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报送到登记注册机关所属的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对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

  (三)《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实行年报制,由用人单位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内上报。《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由用人单位在其与劳动者签订、解除、终止、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后按规定时限报送。

  (四)《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3、附件4)由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数据情况,于每季末次月的五日前汇总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工资处。

  (五)用人单位报送《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均一式两份,主要采取直接报送和通过网络传送电子数据两种形式。用人单位直接报送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履行签收手续,并加盖用工登记专用章,注明登记日期,一份留存,一份退还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主要材料之一。按照指定的网址传送的报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使用电子文档进行回复,用人单位应主动查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回复。无法通过网络传送报表的用人单位,应在按规定的时限内直接报送报表,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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