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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类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有关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新劳社薪字[2007]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在推动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单位: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工资处

  联 系 人:武力  赵举红

  联系电话:4680710 4680713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8年起,乌鲁木齐市市属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到登记注册机关所属的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市、区(县)两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市、区(县)两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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