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加油(气)站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108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吸取上海市“11.24”加油(气)站爆炸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切实加强我市加油(气)站的安全监管,按照市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对加油(气)站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对全市加油(气)站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查工艺技术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各加油(气)站要加强对工艺、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加油(气)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卸料软管以及安全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等定期检测检验,确保完好;要进一步加强加油(气)站日常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加油(气)站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在加油(气)站区内吸烟或使用手机。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或者穿越加油(气)站。
(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要把加油(气)站形象改造施工、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及检修施工作为检查的重点,检查检修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检修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动火作业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制度、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等,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立即责令停止施工。
(三)检查作业环节和施工现场的管理情况。加油(气)站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各自所属的加油(气)站作业环节和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看是否有违章作业,违规操作的现象,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施工任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同时,加强检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检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所有检修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落实责任制。
(四)检查加油(气)站取证情况。检查每家加油(气)站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操作人员是否参加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操作人员不持证上岗的,一律限期整改。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责令停止营业。
(五)检查加油(气)站安全距离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凡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加油(气)站,应在汽油罐加装阻隔防爆装置,要制定安装阻隔防爆装置的改造计划,并于12月底前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