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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109号)


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7号令精神,切实做好今年我市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许可及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与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烟花爆竹长期(临时)零售经营布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7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布点,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审批,各区县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确定长期(临时)零售经营点的数量位置,将初审的零售经营点情况向本区县公安、市容、工商、市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通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确定的布点情况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严格审批经营范围和品种级别
  鉴于我市建筑物比较密集、街道比较狭窄,为了确保安全燃放,我市只允许经营C、D级烟花爆竹产品,各区县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要严格审核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产品级别,严禁批准超等级的烟花爆竹进入零售市场。
  三、强化零售经营点现场的安全管理。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确保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露天临时零售经营点摊位最长不超过8米,临时零售经营点经营和储存的烟花爆竹总量不超过40箱,长期零售经营经营和点储的存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5箱,每箱的最大重量不超过30公斤。零售经营点必须悬挂“天津市烟花爆竹零售专点”布标,烟花爆竹外包装箱和小包装上均应粘贴“天津市烟花爆竹标识”,如发现零售经营点经营或储存非法的烟花爆竹要予以没收,并给予相应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点现场应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备消防器材、报警通讯电话。严禁现场演示试放。临时照明线应使用良好护套线,中途不可有接头,不可使用碘钨灯。
  四、保证零售经营点周边的相关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之间最小间距不能低于50米;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等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与变压器及公共电器设施保持至少10米的安全距离。高压线下方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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