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故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当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当事故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由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省级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4.2 情况报告
4.2.1 基本原则
(1) 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进行报告。
(2) 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 直报:发生Ⅱ级以上事故,可直接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市州、县市区政府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4.2.2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等级、部位和人员伤亡情况;建设工程事故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执业资格;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专业性质,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履行情况和工程概况;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原因初步分析和采取的措施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指挥与协调
(1)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 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统一组织、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 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4) 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5) 掌握事故重要情况;
(6) 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4.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