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分类分级
建设安全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3.2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万户以上(或省会城市一个区)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或者市级城市一个区)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或者县级城市全城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或者县级城市30%以上的居民)用气、用水、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