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站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11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今年十月份以来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陆续开始换证,在换证工作中,由于加油(气)站数量多且换证时间较集中,为进一步做好加油(气)站换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安全评价机构对加油(气)站进行安全评价时,要认真执行我市2007年7月制定下发的《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作业指导书》,在此之前已完成的加油(气)站的安全评价报告,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今年下发的《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作业指导书》内容重新进行调整,否则,安全评价报告不能作为换证的依据。
二、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对本单位所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真实性负责,认真核实各项内容,准确做出评价结论,为发证机关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可靠依据。一旦发现评价机构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对其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