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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11.24”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11.24”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116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2007年11月24日7时51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租赁经营的浦三路油气加注站,在停业检修时发生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11.24”爆炸事故的通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立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11.24”爆炸事故的通报》、《关于对加油(气)站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将本通报迅速转发至辖区内加油(气)站经营单位,并立即对辖区内的所有加油(气)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停止营业,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加油(气)站,一律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暂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整改无望的,报市局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各加油(气)站要进一步完善检维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检修过程的质量和安全,改变检修内容时要及时修订检修施工方案。
  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加强加油(气)站日常安全管理。各加油(气)站及主管部门要加大自查、自改力度,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加油(气)站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加油(气)站、特别是把城区加油(气)站作为“回头看”检查的重点,进行重点检查。
  四、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所有加油(气)站进行专项检查后,将辖区内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汇总,于12月底前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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