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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8〕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了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完善我市烟花爆竹的综合监管工作,2008年1月4日,在市安全监管局召开了 “烟花爆竹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市有关监管部门就如何做好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等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有关要求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将初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基本情况(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具体地点),以电子版形式通报所在区县公安、工商、质检、市容等有关部门,并于2008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安全监管局,邮箱weihua603@163.com。
  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的填写
  1、编号形式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X1)YHLS[X2]X3X4
  2、符号说明
  “X1”表示我市的汉字简称,即“津”。
  “X2”为4位数,表示年份。
  “X3”为3位字母(或数字),表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字母码(或数字)。
  “X4”为5位数字,表示许可证的流水顺序号,由发证机关按发证顺序确定。
  3、国家行政区划代码
  国家行政区划代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2002)确定。可从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网页上查取(http://www.gov.cn/test/2005-06/24/content-9057.htm)。
  4、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应与全市统一印制的“天津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布标编号一致。
  三、不再办理工商临时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自2007年1月1日起,规定不再办理在道路上设摊点经营的临时营业执照,鉴于烟花爆竹零售的特殊情况,除有固定门面的经营者外,其他占用道路的零售经营者凭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不需到工商部门申办临时营业执照。
  四、办理占道手续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尽快将初审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基本情况以电子版形式通报所在区县的占道办,由各区县占道办负责办理区县所属占道手续,市内六区同时将定点的基本情况通报市占道办,由市占道办负责办理市所属占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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