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改革的对象为财务独立核算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部门管理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管理权限。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及跨县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县区行政区划内跨乡镇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乡镇区域内跨村且无水管单位的公益性工程,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按“谁建、谁管、谁受益”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
2.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应依法保障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的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要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确定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既承担上述某项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第三类是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本次改革转制为企业的,应确定转制基准日。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事业性质水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和基本支出测算,测算结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三)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强化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