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10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事关千家万户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农村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市农村民居没有纳入规范的建设管理和抗震设防管理,农民住宅的抗震能力很差,一直处于对地震不设防的状态。我市地处聊考等断裂带,是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1983年菏泽发生的5.9级地震,震中和极震区在农村,伤亡的5000多人中绝大数是农民,倒塌和严重破坏的36万间房屋,大多数也是农村民居。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建设、地震等部门在指导建设抗震农村民居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全市总体情况看,农村民居的抗震防灾能力仍然不高。2005年“4.27”和2006年“4.9”发生在我市与河南交界的两次4级以上强有感地震,都造成了震中区农村民居不同程度的受损。因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做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任务目标和原则
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任务目标是:力争在2020年以前,实现新建农村民居符合抗震防灾要求,基本消除不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危旧民居,确保在遭受6级左右地震时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抗震防灾安全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的基本要求出发,按照“以农民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引导农民参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原则,切实做到“四个坚持”。一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农村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情各异、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现状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指导农民群众按照抗震要求建房。二要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群众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经济的房屋,改善农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三要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要根据市委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把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与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四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要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引导农民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确保让农民群众真正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