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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实行区域限批制度,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对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人主体及所属工业园区的新上项目实行限批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县区,实行“行业限批”,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污染严重、治理不力、当地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或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连续三个月超标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该县区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
  (四)高度重视化工、石化等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凡在环境敏感区(特殊保护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注区)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及其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已建成的,必须结合开发建设规划的调整和后续开发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否则环保部门不得再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强化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正式投产前,必须按规定向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做好技术方案的审查及技术服务工作,确保治污措施规范、可行。建设项目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行使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权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定点手续、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金融部门不予办理银行贷款、电力部门不予供电。要严格落实审批责任追究制,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的各类审批、用地、登记注册、竣工验收等手续无效,并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审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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