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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菏政办发〔200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此同时一些县区、部门和单位还存在对环保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对环保重视不足,建设项目审批把关不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未执行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全市环保工作的健康发展。随着“突破菏泽”战略的深入实施,新上项目越来越多,项目环保管理任务越来越重,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对环境产生污染,防止出现新的污染源,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把住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把削减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鼓励发展低能耗、低物耗、低污染、对环境影响小的产业,做到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查、审批环评文件,把住环境准入的第一道门槛。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对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产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并给予处罚,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开展区域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各县区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统筹考虑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生态功能的要求,以“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为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工业各行业规划、城市专项规划、种植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等专项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市各工业园区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否则,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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