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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菏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从2006年起,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在考核结果确定后,按规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七、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移交职务的(不含受降级、撤职处分人员),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二)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三)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人员,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如与现任行政职务是同一职务层次或高于现任行政职务层次,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原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能与现任行政职务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其中,由国有企业调入机关的,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任职时间,须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定。(四)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确定的级别(岗位)工资基础上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
  (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档次在第四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在第四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仍保留公职的,在套改确定的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在第四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其所任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六)实施公务员法后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七)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任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八)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九)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单位的人员,需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十)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和套改年限,仅适用于本次工资套改。
  八、经费来源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九、组织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拟定本县区机关工资套改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
  市直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公务员登记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工资套改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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