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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煤炭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生产行业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机关及征收办法
  (一)代征机关:煤炭生产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委托市煤炭管理局代为征收。市物价局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代征部门代征手续费。
  (二)征收办法:煤炭生产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季度征收。由市煤炭管理局负责提供煤炭生产企业的花名册、审核批准的生产能力、每季度的实际生产量及直接外销量,送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煤炭生产企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内向市煤炭管理局申报缴纳上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并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上季度的有关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市煤炭管理局负责对煤炭生产企业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算,及时足额将煤炭生产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上缴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市煤炭管理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实际征收情况报送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煤矿所在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分成比例
  市、县两级煤炭生产行业价格调节基金按68%和32%的比例进行分成。征收时应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全部直接缴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按季度由各煤矿所在县出具手续后划拨至县级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市、县政府按照《办法》要求,管理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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