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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
(津安监管办字〔2008〕42号)


各区县、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经市安全监管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调度值班室”(2008年6月1日起开始运转),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响应效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关于认真开展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7〕3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围

  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确定的四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包括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要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区县)及相关部门,应在获得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立即报告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内容包括:(1)报告单位;(2)报告人姓名;(3)信息来源;(4)接报时间;(5)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包括现状、应急救援情况、人员现场情况、重点设施装置损坏情况、周边情况等)。初始获知事故信息的值班人员或其它人员,可直接向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可在处置和救援过程中随时续报(原则上4小时以内报告一次),待事故处置结束后以文字形式再将救援情况、善后处理意见进行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渠道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市安全监管局内部各处室和个人不再接报、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接报、续报、受理、传送、上报统一由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负责。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安排24小时专人值守并设置公开的受理电话,直接接报和受理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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