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就业
1、资助对象:男40岁、女35岁以上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男35岁、女30岁,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不受年龄限制,从事规定的30个岗位工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可签订1年灵活就业协议)。
2、资助标准: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计算, 分别按12%、2%和0.5%的缴费比例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资助,个人自负8%养老保险费和1%失业保险费;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不需缴费,资助缴费比例分别为20%、3%和0.5%。
(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1、资助对象:男45岁、女35岁以上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本市农转居人员,男35岁、女30岁以上;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2、资助标准: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计算,分别按20%(私企、个体招用按12%)、2%和0.5%的缴费比例,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资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创业上岗
1、资助对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
2、资助标准:以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的55%计算,按12%、2%和0.5%的缴费比例,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资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随军家属安置和自谋职业
1、资助对象:随军家属。
2、资助标准:随军家属以上年度市月平均工资的55%计算,按20%、2%、0.5%和8%的缴费比例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资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职业培训和鉴定资助
(一)资助对象
1、通过《职业资格证》和《创业上岗证》考试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
2、通过技师考试合格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资助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资助40%的培训费和40%的鉴定费,其中持《特困失业人员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资助培训费100%和鉴定费100%。
三、就业安置费补贴资助
(一)社区就业
1、资助对象:组织单位、各区就业办。
2、资助标准:对组织单位按社区就业人数每人每月给予25元补贴(特困下岗失业人员100元);对各区就业办按社区就业人数每人每月给予5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