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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的通知(2004)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穗就〔2004〕19号 2004年9月30日)


各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我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从去年7月份实行新的资助项目和标准以来,对量入为出,确保再就业专项资金落实到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身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点扶持弱势群体再就业的要求,决定对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的项目标准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已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连同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区就业岗位调整后为30个:街道便民服务员;家政服务;车辆管理;街道咪表管理员;抄水电表工;快递员;理货工;包装工;搬运工;物业管理员;仓管员;酒店客房服务员;传菜员;商场售货员;送奶送水工;房屋修缮;电器维修;缝补服务;书报摊点;治安巡防;门卫保安;街道居委就业;病人看护服务;养老服务;出租屋协管员;卫生防疫协管员;计生协管员;机团单位后勤服务;环卫工;保洁保绿。

  二、享受职业介绍资助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扩大到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三、在合同期内因个人或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从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起,不得申领专项资金的各项补贴。

  四、各项资助补贴必须在季度内申领。确需跨季度申领或因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可推至下一季度,超过期限的,不予办理。

  五、各单位在申领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时,必须如实申报,有关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挪用补贴款作他用的,按违反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六、调整后的资助项目和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

  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社会保险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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