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建筑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收取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及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建设、桥涵道路等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政府职能部门按规定提前向建设单位代收,再返还施工企业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及个人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否则,除按规定补缴外,并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额20%的罚款。对于建设主管部门把关不严、擅自增提、减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当年不能竣工的跨年度工程建设项目,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缴纳,但要签订分期缴纳合同,并且首次预缴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合同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单位认真履行合同。
  二、严格按规定及时向社保部门交纳养老保障金
  建筑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规定向社保部门交纳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对拨、补给的养老保障金要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对建筑企业养老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搞好配合,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建筑企业养老金及时足额用于交纳社会养老保障金。对于违反规定,不能及时足额向社保部门交纳的建筑企业,要停止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补贴,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和交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在确保用于交纳社会养老金的前提下有剩余的,可用于缴纳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以及由施工企业负担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救济费和因工致残人员的护理费等支出。
  三、严格按规定用好管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