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筑施工安全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安全整治。其中,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高处坠落、设备伤害事故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事故、施工机械伤害事故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开展以预防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各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要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进行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九)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煤炭部门要深刻吸取近期全国其他省发生的重特大煤矿事故教训,认真开展煤矿安全专项集中整治,抓好对亨达煤业和在建、试生产煤矿的安全管理,深入排查和整治“一通三防”方面的事故隐患,严格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严重违章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实行整改责任制,明确时限和要求,加强调度和复查,确保隐患得到全面整改。
除上述重点领域外,各级各部门都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定整治重点和攻坚方向,采取过硬措施,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安全形势的稳定。
三、集中整治的阶段安排
本次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20日至3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办公厅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及本通知精神,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于5月底前,研究制订开展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并立即进行部署,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到7月15日,全市所有企业要认真组织和发动广大干部职工深入排查本单位、本车间、本岗位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规章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当场解决;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资金、责任人、措施、时限和监控措施,限期解决。各企业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分级监管的规定及时上报各级政府及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百日安全集中整治活动期间,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