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奖惩:每年元月底前,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将上年各县区综合考核结果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县区经济实绩考核。对前三名的县区作为年度服务业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并依次奖励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对综合考评达不到100分,且位列最后一名的县区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虚报数字的取消考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略)
2.菏泽市服务业考核指标计分办法(略)
3.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附件3:
《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一、核心指标
(一)规模与发展
1.服务业增加值
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包括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全部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是指属于服务业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
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以公式表示就是: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