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菏发〔2006〕16号)精神,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县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服务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宏观性要求: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要求: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更具备客观依据。
(三)引导性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以此阐明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县区、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二、指标体系构成
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的构成,以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总纲,以规模、效益、结构为重要内容,综合考虑,统筹设置指标。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24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20项(见附件1)。
三、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4项评价指标。
(三)考核时限: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季度调度分析一次。
(四)计分方法:将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4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分值为100分。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计算(见附件2),相应核算出各项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县区总分及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