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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二期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二期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7〕394号)


泉州市经委:

  你委《关于恳请补办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04-2006年度热电联产核验手续的请示》(泉经电〔2007〕126号)悉。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要求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的规定,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二期供热机组进行热电联产审核。审核小组对企业原始台帐记录,供热、供电有关数据进行核查,并对企业能源管理机构、管理体系、计量设备等方面进行了审核,该企业现有由一、二期工程2台35吨/时、2台75吨/时循环流化床锅炉、2台6千千瓦抽凝式机组、1台6千千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组成的供热机组,2004年度全厂热效率64.90%,热电比为6.47,2005年度全厂热效率62.94%,热电比为6.51,2006年度全厂热效率69.02,热电比为6.72,符合国家有关热电联产机组的条件。根据审核意见,经研究,我委同意认定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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