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聊城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07〕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聊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推动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任务,根据《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由市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组织工作,报市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0户重点用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50户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考核方法。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3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完成,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基本完成,85分以下为未完成。
五、考核时间。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0户企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其中,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市节能办,50户企业的自查报告经所在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市节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