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专员办关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建设基金”征缴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驻吉监[2006]20号)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根据
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文件规定,我办决定对你单位“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建设基金”的征收、减免、缴纳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对象和范围
我办拟定于3月6日起对你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代征代收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建设基金”自开征以来的征收、减免、缴纳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的内容
㈠是否存在擅自设立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改变征收对象的问题;
㈡征收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的问题;
㈢是否存在应征不征、擅自减免和缓征的问题;
㈣是否存在将非税收入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问题;
㈤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是否存在滞留、截留、“坐支”的问题;
㈥代征代收手续费的提取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
㈦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㈧其他方面的问题。
三、开展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
1.
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
2.《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3.《财政部 国家计委 能源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财工字[1992]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