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专员办关于开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的通知
(财驻吉监[2006]30号)
吉林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财政改革和规范财政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加强中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财政部的工作部署,我办今年将对省直和松原、辽源两市(含所属各县、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同时在全省开展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扶贫资金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主要检查2004年以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检查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林业支出、水利气象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