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底前,以专题请示送市安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委会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当年12月3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办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取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县(区)人民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区)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发生1件的县(区)人民政府,该项扣10分,发生2件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