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元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川办发〔2007〕1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考核和奖励,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广元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县(区)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