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明溪县科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7〕74号)
明溪县科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
我委于2007年6月19日以来先后受理了你们提出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根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闽经贸能源〔2005〕526号),经审查,准予明溪县科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东方伟业燃料有限公司、晋江市江滨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轻鑫工程厦门有限公司、宁德中资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聚鑫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