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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专员办关于印发吉林专员办征收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已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且采取邮寄或电子申报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各缴纳人可先将经专员办审核确认的非税收入汇入“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专员办根据银行进帐单补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邮寄给缴纳人。
  未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均直接申报,由缴纳人直接到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到所在地办理缴库事宜。
  第九条 各缴纳人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在申报期内向专员办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手续,延期期满应及时缴纳入库,未经审批延期缴纳的,除按规定收缴入库外,并予以处罚。申请延期缴纳的需提供延期缴纳申请报告、财务会计报表、银行存款账及银行存款对帐单等申请资料。
  第十条 对于符合政策性减免条件的,各缴纳人应在申报同时向专员办报送减免资料。减免资料包括减免报告、征收情况统计表等。
  第十一条 对于在征收过程中需要办理中央收入退(调)库的,各缴纳人应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专员办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缴纳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上报非税收入各类报表、报表说明及报表分析(包括月报、季报、预算、决算及其他报表),重大问题要及时反映。
  ㈠“农网还贷资金”、“库区建设基金”月报表及说明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报送;年度预算表及说明于上年10月25日前报送,年度决算表及说明于次年3月25日前报送;报表分析每半年随月报表同时报送。
  ㈡“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季度报表”及说明由省烟草公司于每季终了后18日内报送;报表分析由省烟草公司每半年随季度报表同时报送。
  ㈢“电力监管费”各类报表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报送。
  第十三条 对按规定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专员办将在每年年度终了后4个半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中央非税收入,将在年度终了后4个半月内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各缴纳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缴款凭证记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确定账簿、凭证的保管期限,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销毁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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