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由专员办负责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主要有:
㈠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㈡农网还贷资金;
㈢库区建设基金;
㈣烟草商业税后利润;
㈤电力监管费;
㈥其他。
第四条 中央非税收入的缴纳人包括直接申报缴纳中央非税收入的单位和代征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五条 中央非税收入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征、免征、缓征、退付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各缴纳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设立,扩大征收范围或改变征收对象,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以及减征、免征、缓征等决定;不得将中央非税收入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滞留、截留、“坐支”中央非税收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各缴纳人应在中央非税收入开征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专员办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中央非税收入。
第七条 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实行申报制度
㈠各缴纳人必须如实填写中央非税收入申报缴纳表,并在申报期内附带以下资料向专员办办理申报。
1.中央非税收入申报缴纳表;
2.与中央非税收入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3.其他有关资料。
㈡各缴纳人应按规定期限到专员办办理申报
⒈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和库区建设基金应于每月7日前申报,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要在1日内补报;
⒉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电力监管费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要在3日内补报。
㈢中央非税收入申报采取直接申报、电子申报或邮寄申报等方式。长春市内各有关单位到专员办直接申报;长春市区以外单位实行电子申报或邮寄申报,年度终了进行清算时到专员办直接申报。
第八条 专员办受理申报后,对申报资料的数据钩稽关系是否正确、申报材料的要素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一般缴款书》,各缴纳人在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一般缴款书》3日内,将中央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国库及经办行收款盖章后,各缴纳人应于2日内将缴款书回联报送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