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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专员办关于印发吉林专员办征收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专员办关于印发吉林专员办征收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驻吉监[2006]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吉林专员办征收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文件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已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改变了原来的缴纳方式,由原来的直接缴库改为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名称:“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银行帐号:22001450100058330007,具体缴纳事宜详见《吉林专员办征收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附件一:《吉林专员办征收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附件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申报缴纳表》(略)
  附件三:《农网还贷资金申报缴纳表》(略)
  附件四:《库区建设基金申报缴纳表》(略)
  附件五:《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申报缴纳表》(略)
  附件六:《电力监管费申报缴纳表》(略)

  附件一:
吉林专员办征收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规范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中央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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