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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内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的通知

吉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内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的通知
(财驻吉监[2006]11号)


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
  为保证空头支票罚款及时上缴入库,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05]29号)文件精神,经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协商,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部分支行作为吉林省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对于未设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的县(市),由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作为吉林省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具体代收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由于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系统升级,代收机构账号有所调整(代收机构帐号见附件),望周知。
  三、所有代收机构应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当地空头支票罚款款项。每日日终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为“4350其他罚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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