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闽人发[2005]5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职改办、工商联,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非公有制企业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此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我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价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结合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在继续做好社会化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开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务)评价的补充渠道。现就有关具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省外福建商会闽籍人员中直接从事经济管理、工程、工艺美术和农业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考核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分别是: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高级农艺(畜牧)师、农艺(畜牧)师、助理农艺(畜牧)师。
二、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晋升
1、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本专业中
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在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指导下能独立解决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