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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7、基本具备矿井生产的外部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竣工验收有关问题
  (一)凡不按照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矿井建设项目,不得申办(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对竣工验收中查出的工程质量及设备不合格问题,有关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对复验不合格,属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设备制造、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对竣工验收中发现未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或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设计内容的,不予批准竣工。对建设过程中矿井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及通风系统发生变化的;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等涉及系统发生变化的,应修改初步设计并重新报批。其中,未涉及能力提升的初步设计委托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由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修改审批,在报批期间内应停止建设。
  (三)由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或委托负责的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在开展综合验收前的5个工作日应上报我委,报告内容应有验收组、验收日期、验收内容等相关情况。
  (四)煤矿建设工程需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需变更许可项目的,凭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竣工验收鉴定书以及经审查合格的煤矿企业提交的竣工验收材料,按有关规定向我委申请办理。
  (五)竣工验收部门要按规定认真鉴定煤矿建设工程的各项内容,鉴定的数据和资料要真实齐全,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我委在不定期抽查或日常监管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鉴定书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附件1: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矿井名称

 

位 置

 

工程性质

 

设计能力

 

企业法人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总投资

 

项目开拓

方式

 

建设工程重大情况说明(含设计变更、工程延期等):

企业法人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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